干旱缺水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据统计,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因旱平均每年造成的粮食损失达2757万吨,干旱造成的粮食损失占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的粮食损失总量的60%以上。一般干旱年份旱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占GDP的1.1%,严重干旱年份约占GDP的2.5%~3.5%。
刘宁介绍,《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抗旱工作中的职责;《条例》从旱灾预防、抗旱减灾、灾后恢复、法律责任等方面确立了一系列重要制度,如确立了抗旱规划制度、抗旱预案制度、抗旱水量统一调度制度、抗旱信息报送制度、抗旱信息统一发布制度等等,对推行依法抗旱、依法行政将发挥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对目前普遍关注的农田水利建设与抗旱资金投入问题,刘宁介绍说,《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抗旱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抗旱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抗旱减灾要求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机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抗旱减灾投入。另外,水利部农水司有关负责人也表示,关于资金投入的实施细则正在制订中,届时将对资金投入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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